星期五, 4 10 月, 2024
社會扶助基金管理委員會計劃2016-2017年社會扶助基金管理委員會計劃

2016-2017年社會扶助基金管理委員會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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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大龍峒扶輪社社會扶助基金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台北大龍峒扶輪社創立之宗旨係在結合具有服務理想之各種事業及專業人士共同回饋社會、造福人群以實踐扶輪精神,為擴大社會參與、關懷弱勢族群,提昇社會生活品質,並建立使社友及大眾愛心能可長可久的運作機制,特成立「台北大龍峒扶輪社社會扶助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第二條 本基金用以協贊教育扶助、急難救助、社會救濟等公益慈善事業,目的事業如后:

一、 結合扶輪力量籌募社會公益基金。
二、 捐助各級學校家境貧寒學生之營養早、午餐及就學費用。
三、 協助清寒優秀學生升學,達成扶輪培養新世代的使命。
四、 捐助發生緊急危難人士之生活必要費用。
五、 獎助培育對社會有貢獻潛力之人才。
六、 其他符合本基金成立宗旨之社會公益活動。

第三條 本基金扶助對象為台灣地區(含離島),並不限大龍峒地區。

第二章 名詞定義

第四條 除另有明確說明外,本辦法以下用語之定義如下:

一、 本 社 : 台北大龍峒扶輪社。
二、 理事會 : 台北大龍峒扶輪社理事會。
三、 管理委員會 : 係指依台北大龍峒扶輪社社會扶助基金作業辦法成立之大龍峒扶輪社社會扶助基金管理委員會。
四、 捐 款 : 係指本基金收受社友或非社友之個人或機關、團體意願捐獻之現金或非現金之贈與。
五、 捐 助 : 係指本基金針對扶助個案所給與之現金或非現金之贈與。
六、 永續基金 : 社友或非社友個人或機構以其個人或機關、團體名義依其意願之捐款, 並指定為永續基金者,運用方式只運用其孳息不用本金。

第三章 基 金

第五條 本基金原始基金為本社累積結餘撥轉之新台幣(以下同)三十萬元。

第六條 本基金為匯聚集社會之善心善念,聚沙成塔、集腋成裘,共同完成公益志業,得接受社友或非社友之個人或機關、團體之捐款。資金來源計分為以下各款:

一、 社友捐款。
二、 非社友捐款。
三、 本社累積結餘經理事會決議撥轉。
四、 永續基金之孳息。

第七條 本基金接受之捐款種類計分為下列各款:

一、 一般捐款: 依社友或非社友之個人或機關、團體之意願樂捐,金額及次數不受限制。
二、 指定捐款: 社友或非社友個人或機構以其個人或機關、團體名義依其意願針對特定人、機關、團體或特定專案之名義捐助之款項。當一次捐款或指定捐款未支用餘額累積達新台幣十五萬元,可聲明以其個人名義或公司名義或指定特定人之名義為冠名獎助金。以上冠名獎助金如經捐獻人承諾分期給付者亦適用之,惟每年捐款金額不得低於新台幣二萬元。
三、 特別捐款: 對一般捐款不足或不便捐助之個案,本基金得經理事會通過,向社友公開募集特別捐款,社友或非社友個人或機構以其個人或機關、團體名義依其意願針對特定人、機關、團體或特定專案之名義捐助之款項。
四、 永續基金: 社友或非社友個人或機構以其個人或機關、團體名義依其意願之捐款, 並指定為永續基金者。

第八條 為運用有限資源,增進運作效率,嘉惠更多弱勢個案,並避免與本社社區服務委員會業務重疊,訂立本基金扶助原則如后:

一、 本基金原則上不作資本支出。
二、 原則上,扶助個案不超逾一年,如個案需時逾一年,應優先考慮由本社社區服務委員會列入年度計畫;如本社社區服務委員會列入計畫實有困難時,應經管理委員會特別決議始得為之。

第九條 為避免資源排擠,增進本基金運用效率,避免捐助項目獨厚特定個人或團體,本基金特訂定運用限制如后:

一、 除指定捐款及特定捐款外,對單一個人之單筆捐助不得超逾新台幣一萬五千元。
二、 除指定捐款及特定捐款外,對單一個人每一年度之捐助金額不超過新台幣三萬元;對單一機構之捐助金額每一年度不得超過新台幣五萬元。
三、 永續基金只用息不用本,其捐款彙入基金內,用以厚實基金基石,以為可長可久基金之奠基,持續本基金服務的理念。
四、 本基金不接受對社友三等親內之親屬之捐助。
五、 為避免資源重複,除經委員會同意外,不受理同項目已接受政府及其他民間單位補助之個案。
第十條 每筆捐助均應經管理委員會同意後始得撥付。惟如遇特殊急難救助等突發狀況,執行長得經二位以上之委員同意後,在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之限額內,先行支用,並於下次管理委員會會議時核備。

第四章 管理機構

第十一條 本基金係隸屬於本社,在理事會監督管轄下獨立運作之組織。由本社成立「台北大龍峒扶輪社社會扶助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為本基金之管理機構。管理委員會直接向本社理事會負責。

第十二條 管理委員會由社友擔任之委員5-7人及榮譽委員若干人組成,組成方式如后:

一、 當然委員: 當年度大龍峒扶輪社社長及服務計劃委員會中負責社區服務之委員會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
二、 票選委員: 社友自現職社友中選任三至五人擔任之。
三、 榮譽委員: 本社理事會得自非社友之捐助人遴聘若干人擔任榮譽委員,參與委員會運作。惟榮譽委員於決議事項並無表決權。

第十三條 管理委員會委員除當然委員外任期均為二年,連選得連任之。委員由本社理事會提名,經本社社員大會足法定人數之出席社友投票,出席社友過半數以上同意任命之。同意票未過半者,視為不同意,得由理事會另行提名之,惟理事會不得再提名未獲同意者為管理委員會委員提名人。委員在任期中因故出缺,管理委員會得另行提名適當人員經理事會三分之二理事同意後任命之,補足原任期。管理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以上任期係以本基金之業務年度計算。

第十四條 每屆管理委員會任期屆滿六個月前,理事會應召集會議,提名下屆管理委員會委員,並於提名人產生後三十日內,由社員大會行使同意權。

第十五條 管理委員會之職權如后:

一、 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二、 制訂業務方針。
三、 業務計劃之審核及推行。
四、 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五、 扶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法之訂定。
六、 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七、 管理委員會委員之改選及解任之提案。
八、 依本社章程細則規定,擬定年度工作計劃經理事會通過施行,其臨時增列之工作計畫亦同。
九、 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第十六條 管理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全體委員自票選委員中選舉之,綜理基金事務。並得視需要設立副主任委員一至二人,由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自委員中提名經全體委員過半數同意後任命之。

第十七條 管理委員會每季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任主席。主任委員未依規定召集或委員認有需要時,經委員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時,主任委員應自受請求之日起十日內召集之。逾期不為召集時,得由請求之委員報經理事會許可,自行召集之。

第十八條 管理委員會須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同意後行之:

一、 本基金辦法增修之研擬。
二、 管理委員會委員之改選及解任之研擬。
三、 進行跨年度之扶助個案。
管理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無法親自出席,得書面委託其他委員代理;出席委員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惟以上決議可以通訊、電子郵件或委託投票方式為之。

第十九條 本基金得設執行長一人、副執行長一至二人及專員若干人,並得由委員或其他現職社友兼任,由主任委員遴選後經管理委員會過半數同意後擔任之,免除時亦同。執行長依作業辦法、管理委員會及主任委員之裁決事項,綜理本基金日常行政事務,包含案件初步審核、報告、財務、會計及財產等事項。執行長、副執行長及專員之任期與當屆管理委員會委員任期同,以二年為原則,得續任之。
扶助案件應經執行長初步審核后,無論否准,均應經一位以上之管理委員會委員副署,方得歸檔存查或提交管理委員會審議。

第五章 會 計

第二十條 本基金之業務與會計年度與本社之業務與會計年度相同。管理委員會應於每一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內,編製全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表,報請理事會備查。每年會計年度終了二個月內,管理委員會應審定下列事項,亦報請理事會備查:

一、 上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 財產清冊(含有關帳冊憑證)。。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應專戶存儲,不得與本社之帳戶混用。本社與管理委員會議亦不以得以任何行政作業、經費名義支出本基金款項。

第二十二條 管理委員會應將對本基金之捐贈,刊載於社刊,以昭公信。

第二十三條 管理委員會應將當季收支餘絀表、資產負債表等報表及個案處理狀況於次月理事會提報核備,俟理事會通過後,於社刊中刊載。

第二十四條 對本基金之捐款概由本社開立捐款收據,交捐款人為憑,並作為報稅憑證。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經本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理事會通過後實施,第一次修正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日,如有未盡事宜,其修改亦須經本社理事會決議始得為之。

David Chuanghttp://blog.uprofit-tw.com
CFE舞弊稽核師、資料分析與電腦稽核專家 現 任: 台北商業技術學院會計資訊系兼任講師 - 電腦審計 兆益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 中華民國電腦稽核協會理事專業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 台灣舞弊防治與鑑識協會理事暨會員發展與服務委員會主任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