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台北大龍峒扶輪社章程

第一章 定義
除非文中另有明確說明,本章程以下用語之定義如下:

1.理事會:本社理事會
2.細則:本社細則
3.理事:本社理事會之一員
4.社員:本社榮譽社員以外之社員
5. RI:國際扶輪
6.年度:從七月一日開始的十二個月

第二章 定名
本社定名為台北大龍峒扶輪社
(為國際扶輪之會員社)

第三章 本社之區域
本社之區域界限地方如下:以大同區全部及中山北路以西之中山區為主,並以臺北縣市為輔。

第四章 宗旨
扶輪之宗旨在於鼓勵並培養以服務之理想為可貴事業之基礎,尤其著重於鼓勵並
培養:

(一)藉增廣相識為服務之機會;
(二)各種事業及專業中提高道德之標準;認識一切有益於社會的職業之價值;及每一扶輪社員應尊重其本身之職業藉以服務社會;
(三)每一社員能以服務之理想應用於其個人、事業及社會之生活;
(四)透過結合具有服務理想之各種事業及專業人士,以世界性之聯誼,增進國際間之瞭解、親善與和平。

第五章 集 會

第1條 例會
(a) 日期及時間。本社按本社細則規定之日期與時間每週舉行例會一次。
(b) 例會異動。遇有正當原因時,本社理事會得將任何一週例會改於前次例會之次日起至下次例會之前一日期間中任何日期,或改於原定例會日期中之其他時間,或改於其他地點舉行。
(c) 取消。如遇法定假日,或因社員逝世,或因當地發生疫癘或災難影響整個社區,或因社區發生武裝衝突危及社員生命時,理事會得取消該週例會。如有上述以外之原因無法舉行例會,本社理事會得逕自決定取消例會,惟每一扶輪年度內不得超過四次,但是本社不得連續停開例會三次以上。

第2條 年會
本社選舉職員之年會應依本社細則之規定在每年12月31日前舉行。

第六章 社員資格

第1條 一般資格
本社由品行端正、具有良好事業或專業信譽之成年人士及其配偶發起並組成。

第2條 種類
本社有二類社員:現職、及榮譽社員。

第3條 現職社員
凡具有國際扶輪章程第五章第2條資格之人士,得被選入本社為現職社員。

第4條 轉社或前扶輪社員
現職社員得推薦轉社或前社員為現職社員,但須被推薦者係因為已不再在原屬扶輪社之區域或周圍區域內從事原扶輪社分派之事業或專業之職業分類,而正在辦理終止社籍或已終止原扶輪社之社籍。本條之轉社或前社員亦得由其原屬扶輪社推薦為另一社之現職社員。

第5條 雙重社籍之禁止
任何人不得在本社及其他扶輪社同時享有現職社員之身分。任何人不得在本社同時持有社員及榮譽社員之身分。任何人不得同時持有本社現職社員及扶輪青年服務團團員之身分。

第6條 榮譽社員
(a) 榮譽社員之資格。凡現職社員之配偶或對推行扶輪理想服務有功之優秀人士,得被選為本社榮譽社員。榮譽社員之任期應由理事會決定。一人可在多個扶輪社擔任榮譽社員。
(b) 權利及特權。榮譽社員免繳入社費及常年社費,沒有選舉權,也不得在社內擔任任何職位。榮譽社員不得持有職業分類,但可參加本社之各種集會並享有本社之其他特權。本社之榮譽社員除擔任其他扶輪社之榮譽社員享有應享之特權外,不得在其他扶輪社享有任何權利或特權,但得不經扶輪社員之邀請而訪問另一扶輪社。

第7條 公職人員
不論係由當選或委派而任公職之人員,凡其任期有限制者,不得以該職務為職業分類加入為現職社員。惟在學校、大學或其他學術機構任職者,或被選或任命為司法官者不在此限。凡現職社員當選或被委派出任有一定任期之公職者,得在其任期內繼續以現有職業分類為現職社員。
第8條 國際扶輪雇員
本社對受雇於國際扶輪之社員,得保留其社籍。

第七章 職業分類

第1條 一般規定
(a) 主要活動。本社每一現職社員,應各依其所從事之事業或專業加以分類。職業分類應描述該社員所隸屬的公司行號或機構的主要且公認的活動,或描述該社員之主要且公認之事業或專業活動。
(b) 修正或調整。如情況需要,理事會得修正或調整任何社員之職業分類。職業分類之修正或調整提案,應事先通知該社員並給其列席表示意見之機會。

第2條 限制
某一職業分類本社如已有5名或以上之現職社員時,不得再選該職業分類之人士為社員,除非本社社員人數超過50名,在此情況下本社得選任何人為某一職業分類之現職社員,只要最終該職業分類之合計社員人數不超過本社現職社員總人數百分之十。退休之社員不得列入某一職業分類之社員總人數計算。儘管有上述限制,如社員變更職業分類,本社得在新的職業分類下繼續保持其社員資格。
(關於第2條之臨時規定:儘管有第七章第2條之規定,凡是在2001年7月1日前為扶輪社之社員者,不因2001年立法會議所通過之01-148號制定案,而喪失社員資格。(參考本章程第六章第2條臨時規定之說明。)

第八章 出 席

第1條 一般規定
本社每位社員應出席本社例會。社員如出席例會時間達百分之六十,或已出席但因突發情況被召離席且事後取得證明足以使理事會認為該離席行動合理,或以下列方式補出席者均算出席:
(a) 如在例會之前或之後14天內的任何時間:

(1) 出席另一扶輪社或臨時扶輪社例會,且時間達百分之六十;或
(2) 出席扶輪青年服務團、扶輪少年服務團、扶輪社區服務團、或者臨時扶輪青年服務團、扶輪少年服務團或扶輪社區服務團之例會;或
(3) 出席國際扶輪年會、立法會議、國際講習會、國際扶輪前任暨現任職員扶輪研習會、國際扶輪前任、現任、暨下任職員扶輪研習會、由國際扶輪理事會或國際扶輪社長代表國際扶輪理事會同意召開之任何其他會議、扶輪多地帶會議、國際扶輪各委員會會議、扶輪地區年會、扶輪地區講習會、奉國際扶輪理事會指示舉辦之任何地區會議、奉地區總監之指示而舉行之任何地區委員會會議、或例常宣佈之扶輪社埠際會議;或
(4) 在另一扶輪社例會舉行的時間與地點,為參加此一會議而出席該社的例會,但該社卻未在上述時間與地點開會;或
(5) 出席且參與由本社理事會授權之扶輪社服務計畫或扶輪社辦理之社區活動或會議;或
(6) 出席理事會會議,或經理事會之授權而出席該社員被派任之服務委員會之會議。
如一社員離開居住國家超過14天,則不受本款所述時間限制,可在其旅行期間之任何時間出席另一國家扶輪社例會,且每出席一次即計為出國期間缺席例會之有效補缺席一次。

(b) 在例會時間。如在該例會時間,社員正:

(1) 往返本條(a)款第(3)項之會議途中;或
(2) 以國際扶輪職員或委員會之委員或扶輪基金會保管委員身分從事扶輪事務服務;或
(3) 作為地區總監之特別代表而從事組織新扶輪社之扶輪事務;或
(4) 受國際扶輪之聘雇而從事扶輪事務;或
(5) 在偏遠地方直接且積極參與地區主辦或國際扶輪或扶輪基金會主辦之服務計畫,不可能有機會補出席;或
(6) 參與本社理事會授權之扶輪事務,以致妨礙其出席本社例會;或

 (c) 因外派工作而長期缺席。如社員在自己所居住的國家從事長期外派工作,且經由所屬扶輪社及被指名之扶輪社相互同意,該社員得在外派期間出席被指名之扶輪社的例會。

第2條 准予免出席
社員可准予免出席,如:

(a)

(1) 因長期健康狀況不佳或在某一國家停留兩週以上,但該國並未有扶輪社,以致實際上不克出席例會且經理事會同意者可免出席,而其缺席不列入本社出席記錄;
(2) 如遇某國無扶輪社而必須缺席時,社員應在啟程前通知本社秘書,如無法事先通知,應從該國以書面通知。在同意准許缺席之前,理事會應確定其旅程確將使其無法依本章第一條(a)款補出席。

(b) 該社員之年齡加上在一社或多社之社員年資達85年,且已用書面向本社秘書表達免出席之期望者。如遇此情況,該社員之缺席不列入本社出席記錄,但如希望列入記錄,則其出席可列入記錄。

第3條 國際扶輪職員之缺席
國際扶輪之現任職員可准予免出席例會。

第4條 出席記錄
凡是依據本章第2條(b)款准予免出席之社員,於計算本社出席時不列入本社社員人數,此類缺席或出席亦不列入計算。

第九章 理事及職員

第1條 管理主體
本社之管理主體是依本社細則規定所成立之理事會。

第2條 管理權
理事會對各職員及各委員會有總支配權,倘有充分理由得宣佈任何一職位出缺。

第3條 理事會決議為最後決定
除另有特別規定外,理事會對一切社務事項之決定應是最後決定,惟如有異議只能向本社申訴。但是關於終止社籍之決議,社員得根據第十一章第6條向本社申訴,或請求仲裁。
為受理不服各職員及各委員會措施之申訴事件,理事會應成立一訴願委員會,遇有不服理事會之決定得申訴於本社。此項申訴應在理事會指定之例會中提出,經足法定人數之社員出席,由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之表決同意,方得撤銷理事會之決定。惟該項申訴案須於開會前至少五日由秘書通知各社員。

第4條 職員
本社之職員為社長一人,社長當選人一人,副社長一人,秘書長一人,財務長一人及糾察長一人。

第5條 選舉職員

(a) 社長以外之職員任期。各職員應依本社細則規定選定之。社長以外之職員應於當選後之七月一日就任,其任期以所當選之任期為準,或延至繼任職員選定並就職時為止。
(b) 社長之任期。社長應依本社細則之規定,於就任之前一年以上,二年以內選舉之。社長當選人是理事會之理事,在就任社長的前一年度擔任社長當選人之職務。社長應於其當選社長的扶輪年度之七月一日就職。其任期以所當選之任期為準,或延至其繼任者選定並就職時為止。
(c) 資格。每一職員、理事應為本社之資格完備的現職社員。社長當選人應參加地區社長當選人訓練會及地區講習會,除非徵得地區總監當選人同意其免予出席。如徵得同意,社長當選人應在社內指派一位代表出席並在會後向社長當選人報告。

第十章 入社費及常年社費
本社之每位現職社員均應依照本社細則規定之金額繳納入社費及常年社費,但依據第六章第4條由他社轉入或他社之前社員被准許加入本社者,無須再繳入社費。

第十一章 社籍之維持

第1條 期間
社員之社籍除有下列各項情形者將予以終止外,應於本社存在期間內繼續保持。
第2條 社籍之自動終止
(a) 社員資格。當社員不再符合社員必備之資格時,其社籍自動終止,惟具以下情況之一者除外:

(1) 本社理事會得對遷離本社區域或周圍區域之現職社員,給予不超過一年期間之特假,俾供其訪問並相識遷往地扶輪社,但必須該社員仍積極從事同一職業分類,並繼續符合社員資格之所有其他條件。
(2) 本社理事會得允許遷離本社區域或周圍區域之現職社員保留其社員資格,但須該社員仍積極從事於同一職業分類,並繼續符合社員資格之所有其他條件。
(3) 非因其本人之過失而喪失職業分類之社員,得保留其原職業分類,並給予不超過一年之特假,使其能獲得其目前職業分類或新職業分類之新職業,但須該社員繼續符合社員資格之所有其他條件。該社員在本社之社籍僅於特假完畢後終止。

(b) 如何重新加入:當一社員因本條(a)款而終止社籍時,仍可以同一或其他職業分類再度申請入社。第二次入社時不必再繳入社費。
(c) 榮譽社員之社籍應於理事會決定之社籍期限屆滿時自動終止,但理事會得延長榮譽社員之社籍期限。理事會得隨時取消榮譽社員之社員資格。

第3條 終止社籍──不繳社費
(a) 程序。社員逾規定期限三十天仍未繳社費者,應由本社秘書長以書面通知,送達其最新之通訊處。經通知後逾十日仍不繳納時,得經由理事會決定,終止該社員之社籍。
(b) 復籍。因欠費而終止社籍者,理事會得斟酌情形,於其陳情或繳清欠費後准其復籍,但其原列職業分類如已另有社員充任時,則不准其復籍。

第4條 終止社籍──不出席例會
(a) 出席率。社員必須︰
(1)上半年及下半年各至少出席或補出席本社百分之六十之例會;
(2)上半年及下半年各至少出席本社百分之三十之例會。
如社員未能滿足以上出席規定,除非理事會同意缺席之理由正當,否則其社籍應予以終止。
(b) 連續缺席。任何社員連續四次缺席或未補出席例會者,除非有正當且充分理由,或因第八章第2或3條之原因,且獲理事會同意,理事會應通知該社員,其缺席將被認為要求終止在本社之社籍。然後,理事會得經過半數票而終止該社員之社籍。其社籍自然終止。

第5條 終止社籍──其他原因
(a) 正當原因。理事會得在任何社員在不符合本社社員資格時,或以任何正當原因,召集特別會議,以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之贊成票,終止其社籍。
(b) 通知。在採取本條(a)款之行動前,理事會應於開會前至少十日以書面通知該社員即將採取行動,俾其提出書面答辯。該社員有權列席理事會辯護。此項通知應當面送達,或掛號郵寄其最近之通訊處。
(c) 遞補職業分類。社員經理事會決議,依本條規定終止其社籍時,於申訴期限未滿與本社或仲裁者之決定未宣佈前,本社不得另選新社員遞補其原列職業分類。

第6條 為終止社籍而申訴或交付仲裁之權利
(a) 通知。秘書長應於理事會決議終止社籍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通知該社員。該社員得於通知之日起十四日內以書面通知秘書長,表示其擬向本社申訴,或依本章程第十四章之規定交付仲裁。
(b) 聽取上訴日期。如該社員決定申訴,理事會應指定日期於例會中聽其申訴,惟此項例會須於接獲該社員決定申訴之書面通知後二十一日內舉行,並須於開會前至少五日以書面通知全體社員說明該次集會之特別事由。唯有本社社員才能在場聽取申訴。
(c) 如請求交付仲裁,每一方可指派一名仲裁者,再由所有仲裁者共同指派一名裁判。唯有扶輪社之社員方能被指派為仲裁者或裁判。
(d) 申訴。如採取申訴,本社之決議即為最後之決定,各方皆必須遵守,並不得再請求仲裁。
(e) 仲裁者或裁判之決定。如採取仲裁,以雙方仲裁者共同達成之決議為最後決定,若雙方仲裁者意見不同時則以裁判之決議為最後決定,各方皆必須遵守,並不得再上訴。

第7條 理事會決議為最後決定
如不提出申訴或不申請仲裁,理事會之決議即為最後之決定。

第8條 退社
任何社員退出本社,應以書面向社長或秘書提出申請。如該社員已將各項費用繳清,理事會應准其退社。

第9條 權益之喪失
任何人在任何方式下已喪失本社社籍者,對本社之所有經費或財產即不復享有任何權益。

第十二章 社會、國家及國際事務

第1條 適當的主題
凡牽涉社會、國家及國際的一般福利等公共問題,均是本社社員關懷的對象,得於本社集會時提出,以公平理智之態度作集思廣益之研討,以期增進社員對各項問題之瞭解,俾作個人參考。惟對於正在爭論中之公共問題,本社不應表示任何意見。

第2條 不背書支持
本社不得支持或推薦公職候選人,並不得於集會時評論此類競選人之優劣。
第3條 不涉及政治
(a) 決議及意見。本社處理具政治性之世界問題或國際政策時不得通過或宣佈決議或意見,並不得採取團體行動。
(b) 籲請支持。有關政治性之特殊國際問題,本社不得直接籲請其他扶輪社、人民或政府支持,並不得散發書信、演講或建議解決方案。
第4條 宣揚扶輪的開始
扶輪創立紀念日(2月23日)那一週稱為世界瞭解及和平週。在該週中,本社應公開表揚扶輪的服務工作,宣揚過去的成就,並以社區及全世界的和平、瞭解、及親善的計畫為宣揚的重點。

第十三章 扶輪雜誌

第1條 規定訂閱
根據國際扶輪細則,除非本社獲國際扶輪理事會特准不須遵照本章規定,每一現職社員在其享有社員資格期間即應訂閱國際扶輪公式雜誌或國際扶輪理事會核准且指定本社訂閱之扶輪雜誌,惟夫妻同為社員者只要其中之一訂閱即可。其訂閱付費以每6個月計,並在持有社員資格期間,必須繼續訂閱,以至終止社員資格之最後訂閱期6個月屆滿為止。

第2條 收取訂閱費
上述雜誌之訂費由本社每半年事先向社員收款之後,匯繳國際扶輪秘書處或經國際扶輪理事會所指定之地域性出版物辦事處。

第十四章 接受宗旨與遵守章程及細則
社員繳納入社費及常年社費,即視為接受扶輪宗旨中所列之扶輪原則,願遵守本社章程及細則並受其約束,並僅得在此條件下享受本社之一切權利。社員不得諉稱未收閱章程及細則之印刷物而推卸其應遵守之義務。

第十五章 仲 裁
除理事會之決定外,社員或前社員與本社或本社職員或理事會之間,無論發生何種爭執,而無法依已有之解決爭執之程序而獲得解決時,爭執之任一方皆可以請本社秘書安排仲裁,以解決之。仲裁之程序依照第十一章第6條(c)及(e)款之規定。

第十六章 細 則
本社得訂定細則,但不得違反國際扶輪章程及細則,地方管理單位所設之程序規則,及本章程,以補充管理本社之法規,並得依其規定隨時修改之。

第十七章 通信方式
本章程所用之信件、郵件,及通信投票等用語,將包括利用電子郵件及網際網路技術,以降低費用並增進溝通效率。

第十八章 修 改

第1條 修改方式
本章程之修改,除本章第2條另有規定外,必須在立法會議中以國際扶輪細則所規定修改該細則的相同方式修改之。

第2條 修改第二章及第十章
本章程第二章(定名)及第三章(本社之區域),得於足法定出席人數之本社例
會中,經出席投票社員過半數之贊成修改之;惟此項修改案之通知應於例會前至
少十日郵寄各社員,通過後並應呈報國際扶輪理事會核准方得生效。

2008年1月23日第二次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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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大龍峒扶輪社細則

第一章 理事會
本社之管理主體是本社社員_11-13人組成之理事會,即依本細則第2章第1條之規定選出之理事_5-7人及社長、副社長、社長當選人(或社長提名人,如無繼任者選出)、秘書長、財務長及甫卸任前社長(當然理事)。

第二章 理事及職員之選舉

第1條
本社設理事11-13名,候補理事3名。由全部社員於理事就職前一年度之第六個月內選舉之。在選舉理事之集會前十五日的一次例會中,主席應請全體社員按應當選之理事人數,從合格之社員中,提名一倍之下屆理事候選人。被提名之理事候選人應依字母順序印在選票上,供社員在社員大會中圈選。選舉結果以得票多數者當選為理事及候補理事。

第2條
在每年度選出下年度理事之當月或其他適當時間,由當時之社長當選人召集當選之下年度理事組成提名委員會,開會提名下列職員之候選人。

1. 社長提名人:就當選之理事中提名之。
2. 副社長一名:就當選之理事中提名之。
3. 秘書長、財務長、糾察長各一名:就理事中或非理事之社員中提名之。

第3條
前條各職員候選人產生後十五日內或其他適當時間內,由社長召開社員大會,由足法定人數之出席社員舉行投票,以得票過半數者為當選,得票未過半數者,應由提名委員會於七日內重新提名並選舉之,原被提名人亦得再被提名,第二次投票時,新被提名人應過半數,原被提名人以得票數達三分之一即為當選。
在此選舉中當選社長提名人者即為下屆社長當選人,於當選後之第二個七月一日起擔任社長。選出之秘書長與財務長兩職若選自非理事之社員,在其任期那一年中,應為當然理事。

第4條
按此選出之秘書長、財務長及理事,連同甫卸任前社長組成理事會。

第5條
理事遇出缺時,應由候補理事依序遞補之;理事出缺如下情況:

1. 該理事個人主動請辭且於理事會同意通過;
2. 當屆理事於任內連續三次未能出席理事會每月乙次之例常會議(特別理事會議除外)履行其理事職務者,則自動喪失其理事資格。
職員遇出缺時,應由理事會遴選社員補充之。

第6條
下屆職員或下屆理事當選人出缺時,應由其餘下屆理事當選人遴選社員補充之。

第三章 職員之任務

第1條 社長
社長應主持本社及理事會之集會,並執行通常屬於社長之任務。

第2條 社長當選人
社長當選人應擔任理事之任務及執行社長或理事會所指派之任務。

第3條 副社長
在本社及理事會之集會,如遇社長缺席,副社長應擔任主席,並執行通常屬於副社長之職務。

第4條 秘書長
秘書長應掌管社員名冊及集會出席紀錄,寄發本社、理事會及各委員會之開會通知,編撰並保管會議記錄,向國際扶輪填送各項報告,包括每年一月一日及七月一日向國際扶輪秘書長填送之社員人數半年報告,及包括十月一日及四月一日向秘書長填送之自上次一月或七月半年報告以來被選為現職社員的比例報告,向國際扶輪秘書長填送之社員變動報告,及每月末次例會之後十五日內應向地區總監填送之每月社員例會出席報告,收取扶輪月刊訂閱費匯寄國際扶輪或其代理機構,並執行其他通常屬於秘書長之職務。

第5條 財務長
財務長應掌管本社之各種款項,每季一次向本社並得依理事會之意旨隨時報告財務且執行通常屬於財務之職務。財務長於卸任時,應將其經手之所有款項,連同帳簿及本社其他任何財產移交給下屆財務長或社長。

第6條 糾察長
糾察長應擔任依通常規定之糾察職務及社長或理事會所指派之職務。

第四章 集會

第1條 年會
本社於每年十二月第二個星期或同月其他適當時間召開年會選舉下一年度之職員及理事。

第2條 臨時會員大會
本社為處理重大社務必要時,得經理事會決議,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3條 每週例會
本社每週例會應於每星期三中午十二時三十分至十四時舉行,如遇例會變更或取消,應事先及時通知全體社員。除榮譽社員(或按照模範扶輪社章程第八章第2條(b)款本社理事會准免計出席之社員)外,本社所有資格完備之社員在例會必須計算其出席或缺席,而出席必須由社員在本社例會或任何其他社例會出席至少百分之六十時間證明之,或依據本社章程第八章第1條及第2條之規定來認定。

第4條
年會及例會以社員三分之一出席為足法定出席人數。

第5條
理事會例常會議應於每月第二個星期三舉行;社長認為有必要時,或經理事2人之請求,得召開特別理事會議,惟須事前及時通知各理事。

第6條
理事會議以全體理事過半數之出席為足法定人數。

第五章 入社費與常年社費

第1條
入社費定為一萬元,申請人於繳納入社費後,始獲得社員資格。

第2條
常年社費定為每年三萬六千元,應於每年七月一日、十月一日,一月一日及四月一日各繳其四分之一。

第六章 表決方法
本社一切社務之表決,除理事及職員之選舉採用投票方式外,餘均採用舉手表決方式。
理事會得決定某一特別決議以投票方式而非口頭方式表決;理事會凡審查工作計畫項目變更或超支之議案,表決方式採記名投票,並列入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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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口頭表決之定義為扶輪社表決時以口頭同意方式辦理。)

第七章 四大服務
四大服務是為本扶輪社工作所採行之哲學性與實務性架構。四大服務是社務服務、職業服務、社區服務及國際服務。本社應積極從事四大服務中每一服務。

第八章 委員會
扶輪社各委員會負責執行實現本社根據四大服務訂定的年度及長期目標。社長當選人、社長、及甫卸任前社長應一起合作,以確保領導及連續規劃的繼續性。只要情況可行,應指派委員會委員於同一委員會服務3年以確保連貫性。社長當選人負責在就任年度開始之前指派委員會委員填補空缺、指派各委員會主委,並舉行規劃會議。建議指派主委應選先前有擔任同一委員會委員之經驗者。應指派以下各常設委員會:
社員委員會
此一委員會應研擬及執行吸收及防止流失社員的一項綜合計畫。
扶輪社公共關係委員會
此一委員會應研擬及執行提供有關扶輪的資訊給公眾及推廣本社服務計劃與活動的計畫。
扶輪社行政管理委員會
此一委員會應辦理發揮本社運作效果的各項活動。(即含社務服務活動)
服務計劃委員會
此一委員會應研擬及執行解決自己社區及其他國家社區需求的教育、人道、及職業計畫。
扶輪基金會委員會
此一委員會應研擬及執行透過財務捐獻及參與計畫來支持扶輪基金會的計畫。

此外,可視需要指派特殊委員會。

(a) 社長應是所有委員會之當然委員。
(b) 各委員會應處裡本細則中規定之任務,及社長及理事會所託付之事項。除由理事會特別授權者外,須先報告理事會經理事會認可後方得執行。
(c) 各委員會主委應負責該委員會之會議及活動、應督導及協調委員會之工作,並向理事會報告委員會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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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上述委員會架構與地區領導計畫與扶輪社領導計畫一致。扶輪社為滿足該社服務及聯誼需求可逕自創設任何委員會。這些可以選擇設立的委員會的名單範本可從扶輪社各委員會手冊中找到。扶輪社可視需要發展一個不同的委員會架構。)

第九章 委員會之任務
各委員會的任務應由社長為一年任期加以訂定及審查。在宣佈各委員會的任務時,社長應參考適合的國際扶輪資料。服務計劃委員會在研擬年度的計畫時應考慮職業服務、社區服務及國際服務。
各委員會應在每一年度開始時應有特定的要求及明確的目標,在年度內執行。社長當選人的主要責任應是在年度開始之前提供必要的領導,為扶輪社各委員會的要求、目標及計畫準備一項建議如上述在年度開始前提交理事會。

第十章 請假
社員因故在某一時期內不能出席本社之例會時,應以書面敘明充足理由,向理事會正式請假。
(註:社員事先請假者,可免於被停止社員資格之處分,但仍不能作出席論。請假社員,除參加其他扶輪社例會外,仍作缺席論,惟依章程第八章第2及第3條規定准假者,本社在出席紀錄中不予核計。)

第十一章 財務

第1條
理事會於每一會計年度開始之前,應負責依一年內預計收入支出之數額,編製全年之預算表,一切支出非經理事會之決議,不得超過各項預算之限額。預算應分成兩個獨立部份:一是與扶輪社運作有關,另一部分與服務運作有關。

第2條
財務長應將本社之款項存放於理事會指定之銀行。

第3條
一切支付款項,概用財務長簽署之支票,並須提出負責支出事項之有關主委簽署之支款憑證,方得照付。理事會應每年一次請社員中適當人士稽核本社全部帳目。必要時得聘請領有執照之會計師或其他合格人士為之。

第4條
為了維護本社款項之安全,理事會對於負責經管本社款項之職員,得由本社購買信用保險,費用由本社負擔之。

第5條
本社以每年七月一日至次年六月三十日為會計年度。社員繳納常年社費,以每季為一期,自七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為第一期,十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第二期,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為第三期,四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為第四期。本社應於每年七月一日及一月一日向國際扶輪繳付會費,並按當時社員名額為計算標準。

第十二章 推舉新社員之方法

第1條
凡由本社現職社員提名加入本社之新社員,須以書面經由本社秘書長提請理事會審核。遷入本社所在地方之扶輪社員或其他扶輪社之前社員可經由其前屬扶輪社提名為(本社)現職社員。此項提名案除在本細則另有規定外應暫時保守機密。

第2條
理事會應確定被提名人符合本社章程中職業分類及社員資格。

第3條
理事會應在收到提名後三十天內決定核准或予拒絕,然後將其決定經由本社秘書長通知提名人。

第4條
如經理事會決議通過,被提名人應予告知扶輪之宗旨及社員之權利與義務,然後由被提名人填具入社申請書,並向本社社員公佈其姓名及給予之職業分類。

第5條
公布被提名人姓名後,如7日內無現職社員依本細則規定以書面列舉理由向理事會提出異議,則該被提名人於繳清入社費(榮譽社員不須繳付)後即為社員。
如有任何社員向理事會反對該被提名人入社時,則理事會應於下次會議時以投票表決。如雖有反對但理事會投票結果仍然通過,則該被提名人(若非榮譽社員)於繳清應納之入社費後即為社員。

第6條
入社獲准後,社長應安排該新社員入社儀式、發給社員證及新社員之扶輪文獻。此外,社長或秘書長應向國際扶輪報告新社員的資訊;且社長應指派一名社員協助新社員融入本社並指派新社員參加本社的一項計畫或職務。
第7條
本社應依照章程,選舉理事會推荐之榮譽社員。

第十三章 決議
關於任何事件之決議或動議,凡對本社有約束性者,非先經由理事會審議,不得逕於本社討論。如有此類決議或動議於本社例會中提出時,應即不予討論,交付理事會處理。

第十四章 例會程序
宣佈開會。
扶輪歌唱。
介紹來訪之扶輪社員及其他來賓。
函件及宣佈事項。
各委員會報告。
未完社務。
新案社務。
演講或其他節目。
糾察報告。
散會。

第十五章 修改
本細則各條款之修改,得在足法定人數出席之任何例會中,由全體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之同意票通過,惟修改案應在至少十天前通知全體社員。本細則之修改或增列不得與本社章程及國際扶輪之章程及細則相牴觸。

2008年1月23日第二次修訂
2009年6月17日第三次修訂